延边自治州是吉林省所辖的朝鲜族自治州,下列各项有关该自治州的论述正确的是:
延边自治州是吉林省所辖的朝鲜族自治州,下列各项有关该自治州的论述正确的是:
A.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 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
C. 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制定自治条例
D.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州长或副州长应由朝鲜族人担任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破题点:自治条例的批准程序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事权。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错。法院院长无民族限制,B错。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人大常委会无权,C对。州长必须由朝鲜族担任,但副州长无此要求,D错。确认答案为C。速记:条例报省批,州长必本族,法院无限制,人大定条例。
原解析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步,《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延边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制定自治条例。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25条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 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故延边自治州法院院长并不是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 D项:《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故延 边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副州长并不是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