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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中,“代履行”适用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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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中,“代履行”适用的情形是:

A. 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代履行的适用情形
B.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属于代履行
C. 义务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
D. 对违法经营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而非代履行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这题的突破口在抓住“代履行”的核心是“别人替你干”,它只针对可替代的作为义务。A项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强制措施,压根不是代履行,排除;B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执行罚,也非代履行;D项吊销证照是行政处罚,同样不沾边。只有C项说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且由他人代为履行,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确认答案为C。速记:代履行,只替“事”,不替“钱”,不替“人”,不替“证”。

原解析

代履行适用于可替代性义务如清除障碍物、治理污染,由第三人代做、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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