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
2019年3月,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A
花生十三讲解
关键词定位+要件分析。定位正确说法。行政法分析:甲作为争议土地的承包人,与确权结果有利害关系,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作为第三人参与,A正确。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当事人是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甲无独立确认请求权;确权本身未必侵犯甲的承包权益;对政府确权处理决定的救济程序亦非甲可径行复议,排除B、C、D。确认答案为A。
原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法知识。第二步,本案行政确权纠纷中,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人村民小组和被申请人村委会。县政府在审查过程中,甲如果认为对争议土地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其应以申请人或县政府主动追加甲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纠纷处理中来,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参与。因此,选择A选项。拓展B项: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已的合法权益。本题中,甲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不享有独立请求权。B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甲对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未提出其应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不是合格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人。C项错误。D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行政诉讼或不服行政判决时能否提起上诉,并无明确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民事诉讼。因此,可以从现行民事诉讼中的有关第三人制度进行研判。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其应当不享有上诉权。本案中,甲对争议土地并未提出独立权利请求,其第三人的地位仅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