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没有按时还钱,李某将王某和张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钱,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张某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 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应当推定为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
C. 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视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D. 只要借条上没有任何明确表述或其他事实表明张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张某即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D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常识判断-关键词定位法(民法典保证)。保证须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借条上仅签字而无任何表述或事实表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或共同借款人,张某无须承担责任,D项正确。见证人签字免除一切责任的说法过于绝对但结论方向亦不完整。故选D。
原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且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仅在借条上签字,无其他证据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故无需担责。A项“见证人”无依据,B项“推定”错误,C项“共同借款人”无事实根据。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