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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是指:

常识判断 · 法律 · 民法 · 练习题

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是指:

A. 租赁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强调租住权益,但非物权
B. 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可自由处分收益,属自物权
C. 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D. 对商业用房的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属担保物权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切入点:先分清“居住权”在民法典里是新增的用益物权,不是租赁或抵押。民法典第366条明确,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A项把居住权说成租赁关系,但租赁是债权,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物权,排除;B项说的是所有权,属于自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排除;D项指向担保物权,且针对商业用房,与居住权设定在住宅上不符,排除。C项准确概括了居住权的核心内容,即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确认答案为C。速记:居住权,他人房,占有使用非所有。

原解析

居住权是按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一般无偿设立并应登记。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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