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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性质是:

常识判断 · 诉讼 · 民法 · 练习题

“执行和解”的性质是:

A. 法院强制裁定变更执行内容,属于公权力对执行依据的直接干预
B. 单方放弃部分债权,属于债权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
C. 双方自愿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中止执行
D. 执行程序自动终结,无需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审查即告结束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常识判断-关键词定位法(民事执行)。执行和解的性质是双方自愿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中止执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C项。法院代替决定、强制放弃债权、自动撤销判决均不符其性质。故选C。

原解析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达成协议后执行中止,而非终结。其性质属私法行为,非法院强制或单方放弃,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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