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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地市级)小李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

常识判断 · 法律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2015年 国考 真题

(2015国考·地市级)小李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期限为 3 年,试用期 9 个月, 试用期工资为 3000 元人民币(转正后 4000),小李于 2013 年 11 月 2 日到公司上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小李与公司之间于 2013 年 11 月 2 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B. 小李与公司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约定不合法
C. 在试用期小李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D. 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权单方面对小李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
答案与解析

正确答案:C

花生十三讲解

本题用常识判断-排除法。找错误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随时解除,C项错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三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六个月且工资不得低于约定的80%,B项判断正确。故选C。

原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A 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 同法》第 20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 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题中小李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工 资不能低于 3200 元,B 项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李不能随 时解除劳动合同,C 项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且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D 项正确。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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